關于公積金繳存,福建印發管理辦法!2月1日起實施→
2024-01-31 15:41:04 來源:福建發布日前,福建省住建廳會同福建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從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公積金具體怎么繳納?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怎么規范?一組關鍵詞幫你解讀↓
繳存對象
辦法明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其中,單位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指在單位中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包含外方及港、澳、臺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6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職工。
靈活就業人員
辦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被派遣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事宜,未明確的,由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辦法明確指出,靈活就業人員可繳存公積金。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自由職業者、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個人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具體辦法由各地公積金管委會另行制定。
繳存比例
關于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辦法規定,其下限、上限分別為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最低工資標準和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和調整時間由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的公積金管委會確定,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應不高于12%且不應低于5%。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當一致,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應一致。繳存比例原則上一年可調整一次,調整時間和頻次由公積金管委會確定。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當地公積金中心專戶,由受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自存入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公積金熱點問題
針對大家關心的單位緩繳、欠繳公積金等熱點問題,辦法也作了規定。
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至5%以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公積金管委會應當明確單位降低繳存比例、緩繳的具體條件、期限和程序,并授權公積金中心審批,單位每次降低繳存比例、緩繳的期限均不得超過1年。
單位經濟效益好轉或降低繳存比例、緩繳到期后,降低繳存比例的應當恢復至正常比例,緩繳的應當恢復正常繳存并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仍需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重新申請。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并、分立時無力補繳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補繳責任主體;單位撤銷、解散、破產時,應當依法清償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補繳職工離職當月住房公積金,可按實際出勤天數發放的當月工資總收入計算。單位欠繳、少繳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規定補繳。補繳住房公積金時,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分別補繳各自應承擔的部分。
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新職工申請設立或者轉移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每個繳存職工在全國范圍內只能有一個正常繳存狀態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辦理異地轉移的,應當向轉入地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轉移手續,由轉出地公積金中心予以審核。
職工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原單位辦理注銷登記,且不符合轉移、銷戶條件的,單位或清算組織應在30日內為其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職工工資關系確立或恢復的,單位應當自確立或恢復工資關系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啟封手續。
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等情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變更、轉移、合并、封存手續的,繳存職工可以直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
公積金監督管理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公積金中心應當如實記錄單位不辦理繳存登記、不為職工設立公積金賬戶等違規信息,依法實施信用管理。同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監督,并向本級公積金管委會通報。